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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剩的毒品再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8:34:12 阅读: 来源:硫化物厂家

长沙晚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邹晴)昨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被告人蒋某、曾某、王某、潘某、周某5人因贩卖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多次向被告人蒋某购买毒品吸食,并将吸食后剩余的毒品转手贩卖给被告人潘某、王某,从中牟利;被告人王某亦将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再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约被告人曾某在雨花区某停车场见面,蒋某从老家带回了一批冰毒、麻古和海洛因,要曾某来看货。曾某如约来到该停车场,坐上了蒋某小车的副驾驶位,蒋某拿出了冰毒、麻古、海洛因各一包给曾某“验货”。在“验货”过程中,两人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蒋某的小车上缴获大量疑似毒品,其中疑似冰毒两包,净重共计74.52克;疑似麻古一包,净重9.23克;疑似海洛因两包,净重共计1.38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均系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且总量50克以上,贩卖海洛因两次共计2.38克;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王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前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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