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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淮安区这一地块正式开始拆迁啦

发布时间:2021-01-08 01:53:33 阅读: 来源:硫化物厂家

摘要: 近日,据淮安区政府消息,自从九月传出将要征收的消息的荷湖4、5号地块在经历了前期调查,补偿方案公示之后,终于正式发布征收公告啦。

棚改作为曾经淮安房价暴涨的重要因素之一,每一次棚改地块的开始征收,除了牵动着征收地块人们的心,也牵扯着周边房价的变化。近日,据淮安区政府消息,自从九月传出将要征收的消息的荷湖4、5号地块在经历了前期调查,补偿方案公示之后,终于正式发布征收公告啦。

淮房征[2017]03号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对荷湖4、5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荷湖4、5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 东至新城别墅园、南至文渠、西至北门大街、北至莲花东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淮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属地街道: 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资金监管部门: 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至各被征收人,一户一册。

八、征收期限: 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九、监督举报电话: 80822981(淮安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83644110(淮安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内容的,可在本决定作出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被征收人服从大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搬迁并将房屋交付拆除。征收、评估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

各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2017年9月25日,淮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方式

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是2017年9月25日,将《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场张贴、区政府网站全文公布。二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于2017年10月14日上午,组织淮城街道办、征收办、维稳办、夹城社区、新城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被征收人代表座谈会;三是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时向被征收人发放《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意见反馈情况

通过上述三种征求意见方式,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多条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增加安置房源数量的问题;二是要求提高门市房补偿标准并提供门面房安置等问题。

二、修改情况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区政府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逐条研究被征收人所提意见,会议最终确定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要求增加安置房源数量的问题。

在《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了本地块安置地点及房源是根据调查问卷汇总情况,结合被征收人的意愿初步拟定的。区政府现已充分考虑到本地块区位等因素,提供安置房源的总体原则为民房户不低于户均2套,宿舍住宅楼一户只安置1套,每户最多在荷湖4、5号地块原地选择一套,并将房源数量增加以供选择。

(二)要求提高门市房补偿标准并提供门市房安置等问题。

自2015年开始,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已取消对涉及营业性用房的安置,此项目同样不会安置门面房。对于门市房的补偿,届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开展选定评估机构,具体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现行法规政策进行评估定价。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区政府还将制定出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细化各类补偿安置项目、标准和操作流程。

特此公布。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荷湖4、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2017年淮安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计划,需对荷湖4、5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1、《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

2、《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3、《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区城管执法局同步介入实施拆除,或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拆。合法建筑认定的具体规定为: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2、依据2005年航拍测绘图,被征收现状房屋在2005年航拍测绘图中有显示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和安置,逾期将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建设规划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执行。

3、区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⑴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⑵住改非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行业经营证件等),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外,结合“沿街(主次干道)”和“非沿街(主次干道)”两种类型,依据淮住建发〔2011〕68号文件规定增加补偿。

2、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按《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执行。具体由项目指挥部结合文件规定,确定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个别装潢项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有关因素评估确定。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封闭的阳台,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猪圈、厕所、楼阁、假层以及板材结构的构造物一律按附属设施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20元的按220元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⑵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如提供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征收奖励(住宅房屋):

征收面积进度奖:被征收人在前30日内签订协议且交割旧房、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起算日期以房屋征收工作简报为准),结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80元/㎡、120元/㎡、60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6000元/户(即: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180元/㎡;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120元/㎡;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60元/㎡。

如逾期交割旧房的,则按照《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执行,即:前20日内80元/平方米、中期7日60元/平方米、后3日4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

被征收人延期交割旧房的,在补偿结算时按规定相应扣除奖励金额。

6、征收最低总额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7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七、安置房源:

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本着“谁先交拆,谁先选”的原则,先签协议并交拆者优先选择楼层、套型、房号。安置具体房号公布上墙,数量有限,先选先得,选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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