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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博受辱诉好友侵权法院判被告微博道歉十天

发布时间:2020-02-03 01:11:14 阅读: 来源:硫化物厂家

女车手展示诽谤微博截屏资料。

“新蜂女子车队”成员王艳去年9月发现朋友小娟的微博有针对她的诽谤言论,对方微博上的评论让她很生气。她将小娟告上了法院,一审胜诉后,小娟提起了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上诉人小娟却迟迟没有出现。

女车手微博受辱

王艳是某外资企业区域经理,同时也是一位摩托车爱好者,加入了“新蜂女子车队”,在车队中,王艳认识了小娟,两人最初因为共同的爱好成为好朋友。但2010年4月,王艳因不认同对方的作风习气,两人关系渐渐疏远。

王艳称,此后对方便开始通过各种网络途径侮辱自己,编造丑闻,宣泄对她的不满。在她参加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节目后,小娟公开发表微博,编造不堪入耳的丑闻侮辱她,说“把人家堵在楼道里逼人家离婚”。而在王艳骑摩托车出车祸后,小娟再次恶语相加,说“怎么没摔死你啊”、“就那技术,摔死活该,死了就没得摔了”等言论。

王艳认为,小娟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她名誉权的侵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互联网上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言论,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站发表经法庭核准的道歉信,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公证费1000元。

辩称言论无针对性

此案一审开庭时,小娟未出庭,她委托律师宣读了自己的答辩状。

小娟认为王艳不应当认为所有过激的语言都是针对她。而且王艳所罗列的那些话语,她也没有明确针对王艳所说,也并非侮辱诽谤王艳。且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她意识到自己在网上发表的一些言论可能造成别人误解,已经将比较激烈的言辞和原告诉状提到可能造成误解的话语删除。

小娟认为,她并无侵害王艳名誉权的事实,王艳也没有实际的损失,因此她不应当承担名誉权损害及精神赔偿的责任,请法院驳回王艳的起诉。

法院判小娟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小娟在互联网微博中特定性地发表侮辱性的语言,违反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法律规定。微博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动地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通过转发或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小娟发表的微博因巨大传播力度,已经引起王艳被猜疑、误解,造成社会对王艳评价的降低,对王艳名誉权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判决小娟在微博上向王艳发表经法院核准的道歉信,为期持续10天,并赔偿王艳经济损失1000元。

判决作出后,小娟提出了上诉。市一中院受理后,于昨天上午开庭审理。但小娟却久久没有到来。法庭首先对王艳进行讯问,王艳表示对一审判决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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